强著佐权(Strong Copyleft)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3.0

要求结合分发的整个程序以 GPL 连同源代码一起公开的强著佐权,新增了专利许可和安装信息条款。

SPDXGPL-3.0-onlyGPL-3.0-or-later

许可·条件·限制一览

许可

  • 商业使用原作品及衍生作品可用于商业目的。
  • 修改可以修改代码。
  • 分发可以分发代码。
  • 专利使用贡献者明确授予专利使用权。
  • 私人使用可以在内部使用和修改而不公开。

条件

  • 版权与许可声明分发时必须附上许可证副本和版权声明。
  • 标明修改如果修改了原作品,必须标明这一事实。
  • 公开源代码分发时必须提供源代码。
  • 相同许可证分发修改版或衍生作品时,必须使用相同(或兼容)的许可证。

限制

  • 责任限制明确声明不对损害承担责任。
  • 无担保明确声明不提供任何担保。

许可·条件·限制分类来源:choosealicense.com(GitHub,MIT 许可证)数据。

这是什么样的许可证

GPL(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3.0 由自由软件基金会(FSF)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发布。其核心是著佐权(copyleft)原则: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研究、修改和分发,但分发时也必须保证接收者享有同样的自由。分发包含或结合了此代码的程序时,必须以 GPL 连同对应的源代码一起提供整个程序。GNU Bash、GIMP、GNU Emacs 等都使用 GPL-3.0-or-later。

与 GPL-2.0 相比的变化

分发时须遵守的事项

常见误解

如何应用

将原文原样放入 LICENSE(或按 GNU 惯例放入 COPYING),并在每个源文件顶部加上 GNU 官方声明。此时通过声明决定是否为「or later」。SPDX 标识符使用 GPL-3.0-onlyGPL-3.0-or-later(单纯的 GPL-3.0 是 SPDX 中已弃用的标识符)。

适用场景

适合希望基于自己代码的改进不会流入闭源产品、而是回馈给所有人的应用、工具和社区项目。如果是库,可以同时考虑让闭源应用也能使用的 LGPL-3.0

GPL-3.0 代码能放进其他项目吗?

以下是将以此许可证发布的代码合并到下列许可证的项目中一起发布时的一般判定。 在兼容性检查器中查看其他组合 →

目标项目判定备注
专有(商业)软件 不可以合并发布的整个程序必须以相同的 GNU 许可证连同源代码一起公开,因此在保留项目原许可证的情况下无法放入。
MIT 不可以合并发布的整个程序必须以相同的 GNU 许可证连同源代码一起公开,因此在保留项目原许可证的情况下无法放入。
Apache-2.0 不可以合并发布的整个程序必须以相同的 GNU 许可证连同源代码一起公开,因此在保留项目原许可证的情况下无法放入。
MPL-2.0 不可以合并发布的整个程序必须以相同的 GNU 许可证连同源代码一起公开,因此在保留项目原许可证的情况下无法放入。
LGPL-2.1 有条件可以组合作品须按 GPL-3.0 条件发布。
LGPL-3.0 有条件可以组合作品须按 GPL-3.0 条件发布。
GPL-2.0 不可以3.0 版本的代码与 GPL-2.0(only)的条件不相容,无法放入。
AGPL-3.0 可以GPL-3.0 与 AGPL-3.0 各自通过第 13 条允许相互结合。在组合作品中,AGPL 部分的网络源代码提供义务依然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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