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著佐权(Strong Copyleft)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2.0

1991 年发布的强著佐权。Linux 内核和 Git 都在使用,若采用 only,则与 GPL-3.0 和 Apache-2.0 不兼容。

SPDXGPL-2.0-onlyGPL-2.0-or-later

许可·条件·限制一览

许可

  • 商业使用原作品及衍生作品可用于商业目的。
  • 修改可以修改代码。
  • 分发可以分发代码。
  • 私人使用可以在内部使用和修改而不公开。

条件

  • 版权与许可声明分发时必须附上许可证副本和版权声明。
  • 标明修改如果修改了原作品,必须标明这一事实。
  • 公开源代码分发时必须提供源代码。
  • 相同许可证分发修改版或衍生作品时,必须使用相同(或兼容)的许可证。

限制

  • 责任限制明确声明不对损害承担责任。
  • 无担保明确声明不提供任何担保。

许可·条件·限制分类来源:choosealicense.com(GitHub,MIT 许可证)数据。

这是什么样的许可证

GPL-2.0 是 FSF 于 1991 年 6 月发布的 GPL 第二版。其著佐权原则与 GPL-3.0 相同:分发包含或结合了此代码的程序时,必须以 GPL-2.0 连同源代码一起提供整个程序。代表性案例有 Linux 内核(GPL-2.0-only,部分头文件带有 syscall 例外)、Git(GPL-2.0-only)、WordPress(GPL-2.0-or-later)。

only 与 or-later

使用 GPL-2.0 的项目通常会在两者中选择其一。

原文第 9 条规定,未指定版本号的程序可以选择 FSF 发布的任何版本。因此,通过文件头或 SPDX 标识符明确说明是哪一种非常重要(指南)。

分发时须遵守的事项

常见误解

如何应用

将原文原样放在 LICENSECOPYING 中,并在每个文件中加上官方声明。保留声明中「either version 2 of the License, or (at your option) any later version」一句即为 or-later,删掉则为 only。SPDX 标识符使用 GPL-2.0-only / GPL-2.0-or-later

适用场景

对于 Linux 内核模块这类需要与 GPL-2.0-only 生态交换代码的项目,它是必需的。如果新项目以强著佐权为目标,专利条款和兼容性都有所改进的 GPL-3.0 或「GPL-2.0-or-later」会更灵活。

GPL-2.0 代码能放进其他项目吗?

以下是将以此许可证发布的代码合并到下列许可证的项目中一起发布时的一般判定。 在兼容性检查器中查看其他组合 →

目标项目判定备注
专有(商业)软件 不可以合并发布的整个程序必须以相同的 GNU 许可证连同源代码一起公开,因此在保留项目原许可证的情况下无法放入。
MIT 不可以合并发布的整个程序必须以相同的 GNU 许可证连同源代码一起公开,因此在保留项目原许可证的情况下无法放入。
Apache-2.0 不可以合并发布的整个程序必须以相同的 GNU 许可证连同源代码一起公开,因此在保留项目原许可证的情况下无法放入。
MPL-2.0 不可以合并发布的整个程序必须以相同的 GNU 许可证连同源代码一起公开,因此在保留项目原许可证的情况下无法放入。
LGPL-2.1 有条件可以由于 LGPL-2.1 允许转换为 GPL,仅在组合作品以 GPL-2.0-only 发布时才可以。
LGPL-3.0 不可以GPL-2.0-only 代码与 GPL-3.0、LGPL-3.0、AGPL-3.0 的附加条件互不相容。
GPL-3.0 不可以GPL-2.0-only 代码与 GPL-3.0、LGPL-3.0、AGPL-3.0 的附加条件互不相容。
AGPL-3.0 不可以GPL-2.0-only 代码与 GPL-3.0、LGPL-3.0、AGPL-3.0 的附加条件互不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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