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著佐权(Strong Copyleft)

GNU Affero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3.0

在 GPL-3.0 基础上增加了第 13 条「通过网络让他人使用也会产生提供源代码的义务」,是最强的著佐权。

SPDXAGPL-3.0-onlyAGPL-3.0-or-later

许可·条件·限制一览

许可

  • 商业使用原作品及衍生作品可用于商业目的。
  • 修改可以修改代码。
  • 分发可以分发代码。
  • 专利使用贡献者明确授予专利使用权。
  • 私人使用可以在内部使用和修改而不公开。

条件

  • 版权与许可声明分发时必须附上许可证副本和版权声明。
  • 标明修改如果修改了原作品,必须标明这一事实。
  • 公开源代码分发时必须提供源代码。
  • 网络使用视为分发通过网络使用的用户也有权获取源代码。
  • 相同许可证分发修改版或衍生作品时,必须使用相同(或兼容)的许可证。

限制

  • 责任限制明确声明不对损害承担责任。
  • 无担保明确声明不提供任何担保。

许可·条件·限制分类来源:choosealicense.com(GitHub,MIT 许可证)数据。

这是什么样的许可证

AGPL-3.0 由 FSF 于 2007 年 11 月发布。正文与 GPL-3.0 几乎相同,不同之处在于第 13 条「远程网络交互」。GPL 只有在「分发」程序时才产生提供源代码的义务,因此只在服务器上运行修改版 GPL 软件的网络服务无需公开源代码,这就是所谓的「SaaS 漏洞」。AGPL 填补了这一漏洞。Mastodon、Nextcloud 服务器、Grafana(2021 年由 Apache-2.0 转换而来)都使用 AGPL-3.0。

第 13 条的要求

如果修改了程序,必须向所有通过计算机网络与该修改版远程交互的用户,显著地提供获取对应源代码的机会。通常在服务界面上放置「源代码」链接即可满足。

分发时须遵守的事项

GPL-3.0 的所有义务(提供源代码、保留声明、标明修改、相同许可证、禁止附加限制)全部照样适用,另外再加上第 13 条。

常见误解

如何应用

将原文原样放入 LICENSE,并在每个文件中加上 AGPL 官方声明。如果是网络服务,在代码中加入从用户界面跳转到源代码仓库的链接功能,可以让运营修改版的人也更容易遵守第 13 条。SPDX 标识符为 AGPL-3.0-onlyAGPL-3.0-or-later

适用场景

主要用于公开以服务器运行为主的软件(Web 应用、协作工具、分析平台),同时希望阻止其他公司把修改版作为闭源服务运营的情形。在与商业许可证一起提供的双重许可模式中也经常被选用。

AGPL-3.0 代码能放进其他项目吗?

以下是将以此许可证发布的代码合并到下列许可证的项目中一起发布时的一般判定。 在兼容性检查器中查看其他组合 →

目标项目判定备注
专有(商业)软件 不可以合并发布的整个程序必须以相同的 GNU 许可证连同源代码一起公开,因此在保留项目原许可证的情况下无法放入。
MIT 不可以合并发布的整个程序必须以相同的 GNU 许可证连同源代码一起公开,因此在保留项目原许可证的情况下无法放入。
Apache-2.0 不可以合并发布的整个程序必须以相同的 GNU 许可证连同源代码一起公开,因此在保留项目原许可证的情况下无法放入。
MPL-2.0 不可以合并发布的整个程序必须以相同的 GNU 许可证连同源代码一起公开,因此在保留项目原许可证的情况下无法放入。
LGPL-2.1 有条件可以组合作品须按 GPL-3.0 条件发布。 GPL-3.0 与 AGPL-3.0 各自通过第 13 条允许相互结合。在组合作品中,AGPL 部分的网络源代码提供义务依然保留。
LGPL-3.0 有条件可以组合作品须按 GPL-3.0 条件发布。 GPL-3.0 与 AGPL-3.0 各自通过第 13 条允许相互结合。在组合作品中,AGPL 部分的网络源代码提供义务依然保留。
GPL-2.0 不可以3.0 版本的代码与 GPL-2.0(only)的条件不相容,无法放入。
GPL-3.0 有条件可以GPL-3.0 与 AGPL-3.0 各自通过第 13 条允许相互结合。在组合作品中,AGPL 部分的网络源代码提供义务依然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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